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远比你想的复杂!

2020-06-18 17:05:50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122

离婚冷静期制度具体规定于《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该条可谓是婚姻家庭编中争议大的条款。反对者认为这有碍离婚自由,支持者感慨离婚太儿戏就应该设置点障碍。无论支持与反对,离婚冷静期明年都会正式实施。
 

然而,这不是本文要聊的重点,我们要聊聊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大家都忽略的一个理性思考——冷静期会给协议离婚增加哪些不可控风险?化解手段有哪些?
 

在内部学习分享会上,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张坤律师就在调侃:“未来,法院会忙疯的!”我们认为,会有更多的人选择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可能很难让人冷静。
 

为何会有这种感慨,我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的内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一、离婚冷静期,我们要冷静多久?
 

请大家注意,这可是两个三十日,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和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这两个三十日加起来,离婚冷静期长可以是六十日。

增加的可不止是时间,而是协议离婚的随意终止性。具体看下图:

递交了离婚申请,三十日内自己可以随意撤回;期满后,任意一方不去,前面的离婚流程立马归零。更可怕的是,你管得住自己的想法,万一对方中途变卦,你想再协议离婚,上述的流程,请再走一遍。
 

二、离婚冷静期,到底是谁在承受代价?
 

对于有些离婚类型,比如家庭暴力,我们内部一直在感慨,协议离婚就是强势一方的钓鱼手段,通过释放“同意离婚——不同意离婚”的死循环信号,来折磨弱势一方通向自由的心,从而彻底抹杀弱势一方的离婚信念。

离婚冷静期增加的不止是协议离婚程序的不确定性,更可怕的是增加了不想离婚一方的离婚谈判筹码!

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在双方递交了离婚申请后,双方依然要有漫长的博弈过程。在此期间,不积极离婚的一方,要求重新签订对自己更有利的离婚协议,否则就不离婚了。积极离婚的一方如果不同意自己的条件,他就随意终止协议离婚进程,一切归零,想离婚的你,同意还是不同意?

离婚冷静期,增加的是积极离婚一方的离婚难度,这里有个错误的逻辑,那就是,无论你的婚姻是地狱还是天堂,无论婚姻之中谁是过错方,只要你想积极离婚,你的协议离婚难度远高于另一方。这背后的思维逻辑总是有点不公平的味道。
 

三、离婚冷静期一来,协议离婚还是便捷的离婚方式么?
 

我们上面聊到了离婚冷静期增加了协议离婚进程的不确定性和积极离婚一方的离婚难度,那么协议离婚还是便捷的离婚方式么?明知道协议离婚随时有归零的风险,我们有方法绕开么?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理顺当下离婚方式——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在诉讼离婚中,现在倡导的是全程调解,包括诉前、诉中。

依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局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对于离婚诉讼,并不是先进行诉讼立案,而是先给调解案号,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转入诉讼流程,而这个调解期一般是一个月。我们可以预见的是,诉讼调解离婚时间远少于协议离婚,甚至可以实现当场交离婚诉讼资料,当场调解并离婚。相比离婚协议而言,民事调解书还具有强制执行力。

也就是说,诉讼离婚调解阶段没有冷静期,可以快速离婚而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担心协议离婚冷静期有风险,诉讼离婚会是一个很好的替代手段,这也是为何我们感慨诉讼离婚会越来越多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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