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产给子女是否有效?

2020-09-14 17:31:56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897

婚协议中,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把夫妻共同住房留给孩子,而此时一般孩子尚未成年。但现在房屋过户已经不再要求孩子必须成年,只要双方同意,房屋不存在尚未还清的贷款,就可以过户给孩子。那么,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产给子女是否有效?下面我们听听专业离婚律师怎么说。

如果夫妻双方有这个意愿,一般来说还是离婚之前就把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比较好,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出现问题。尤其很多房屋落在夫妻双方名下,买卖过户都需要双方配合。如果离婚之后,一方执意不配合对方过户房屋,那么协议里约定将房产留给子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之后可能需要再次另行起诉。

那么如果不考虑实践中的情况,单纯从法理上进行考虑,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子女,该条款是否有效?该如何认定这一条款的效力?有一些观点认为,该条款是不能被随意撤销的。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该赠与条款,都有很强烈的人身属性。是夫妻双方对自己婚姻内财产的一种分配,该赠予条款不能割裂单独看待,而应当当做是离婚协议想协调的一个整体。而且该房产并非房屋登记人一个单方的赠与,而是夫妻双方的决定。如果仅是房屋登记人一人想撤销赠与的话,需要得到另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如果允许单方撤销,那么另一方完全可以先假意赠与子女,然后随便撤销。这样就可以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初协议离婚的基本目的就没法实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完全可以撤销的。因为法律上无法撤销的赠与只有固定的几种情形即公共、公益、道德义务。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不算是道德义务,道德义务的界定会更加严苛,比如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爷爷许诺给遗腹子十根金条作为礼物,并签署了赠与合同。而这种金条赠与就是不可撤销的,因为附带有强烈的道德义务。因此,只要在转移过户之前,所有权人就可以撤销该项赠与。即使没有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撤销属于自己那份的份额的赠与。

如果一方或双方迟迟不履行这份赠与,子女是否有直接诉权呢?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而是直接受益的第三人。我认为还是应当保护子女的直接诉权,允许其按照离婚诉讼起诉要求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理由是:一方面,子女享有债权请求权的基础系夫妻双方赠与房产的合意或体现在诉讼程序中的诉权,即子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

赋予子女以直接诉权是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亦是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更是成本节约的考虑。基于此,离婚协议中作为受赠人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履行赠与。另一方面,子女作为利益的直接关系人,赋予其原告资格可以体现法律保护的一贯原则,促使其积极行使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其他人代行诉讼权利破坏其中的法律关系或损害子女的利益,有效保护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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