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之“恋爱期购房篇”
恋爱期间一起买房的比比皆是,可并不是所有的恋爱都能走向婚姻,那么一旦分手,恋爱期间买的房该如何处置呢?关于房子如何处置,要看这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恋爱期间买的房,分手时该如何分割?!
· 种情况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时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比较好处理,先看双方是否有约定或者房产证是否确定了份额,如果确定了就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那就双方进行出资举证,可以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会考虑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以及登记结婚与购房时间的距离,如果双方已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房本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购房后又很快登记结婚,有可能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
我建议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双方的购房合意的目的,购房时间和结婚时间等这些细节问题。
所以,
· 第二种情况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的处理会比较复杂,要结合双方日后是否登记结婚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进行同居财产分割。在这里有3种处理方法:
1、上海法院的意见就是考虑贡献大小,给未出资者进行适当分割,比例控制在20%-60%之间,房产归出资方所有。
2、可以主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目的没有达到,可以要求返还,比照彩礼返还。
3、就是赠予,并且赠予行为已经完成,不能要求返还,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了,可以主张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赠予已经完成,视为未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比照参照彩礼返还条件,要求返还。
我个人认为上海法院的意见比较合理和公平。另外,
· 第三种情况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这里也要看看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以及购房时间和登记结婚时间是否接近。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或者结婚前分手的,我个人倾向同居财产分割,双方有购房的合意,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出资份额的,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如果双方登记结婚,且结婚时间很近,可以主张已结婚为目的的购房合意,所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较大;甚至有些法院还会认为是一种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视为未登记方对登记方的赠予,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对于这类出资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张,法院目前没有统一的分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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