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有法律效力吗?

2019-10-23 21:45:4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175

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7年6月5日登记结婚,在婚后,刘女士发现李先生有,两人多次吵架,后来经双方家人调解,两人仍然没有和好,刘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李先生净身出户。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李先生同意将财产全部给女方。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的财产都给女方,实质上李先生就是属于咱们经常说的“净身出户”了。

这个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案例中李先生作为出轨的一方愿意放弃所有财产,甚至是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刘女士作为补偿,这个约定法律是支持的。

但是这种无偿赠予的约定必须出于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是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形下签订的,则是属于无效约定,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经法院审理,未发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

北京离婚律师整理相关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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