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房风波不断新婚夫妇姻缘难续
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被告张继康给付原告李艳准备办理订婚酒宴,结婚酒宴等开支款45000元。由于没有新房,双方就商议等有新房后再办酒。此后,原告就四处打听哪里有房出售及价位如何,被告则外出打工。2008年至2009年,原告曾两次觅得各方面均合适的商品房,但终究由于被告的不乐意而未成功。后原告才发现是婚前被告承诺的购房实际是谎言,实际上被告自身根本没有能力购买。为此,原告与被告大吵一场,并回娘家居住。后在娘家人及被告的劝说下,原告才勉强回到被告身边。同时,原告娘家人表示如被告实在没能力可向其预支一部分。2010年4月,原告由通过亲戚寻得一处较好的房屋出售,遂向被告商议,但被告又再三推拖,甚至演变成对原告大打出手,致原告身上多处淤青。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诉请离婚。另查明,被告给付原告的开支款至2009年9月,尚剩余约20000元。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症结点就在于新房的购买。在了解到原告认为被告婚前骗其有能力购房婚后又无诚意买房,即使现在被告同意买房其也不敢相信也不想相信,再也不同意与其一块生活。同时被告也表示自身确无能力购房,且暂时也不会购买,针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意识到原、被告的婚姻已无和好的可能,着重做双方调离工作,希望双方好聚好散。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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