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2019-05-21 21:42:07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757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怎么写?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代理词的书写必须要说明需要再次分割财产的理由,在我国离婚如果采取的是诉讼离婚的话是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才会进行财产的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在诉讼离婚的时候会上述一份离婚后财产分割代理词来为自己争夺的更多的利益。

二、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受原告A某的委托,作为A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审阅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现就本案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离婚协议系原告精神状态不清晰时签订,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无效,所涉财产应重新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同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非常自我,完全无视原告的感受,甚至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精神出现问题,几近崩溃,对被告以及婚姻产生极度恐惧。这种精神状态是一般人无法体会的。出于求生本能(原告这样认为),为求得暂时的安宁,原告终同意离婚。双方于2013年1月10日离的婚,而原告2012年11月已经怀孕,如果不是万不得已,原告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极差(证据2显示,原告自2012年10月8日至今一直在寻求治疗其精神方面的疾病),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起诉主张权利即是明证),相关条款对于原告极不公平,应归于无效。并且,还有协议未涉及到的财产,也理应一起进行分割。

(二)对双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的办法及其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0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10日登记离婚,夫妻关系存续了9个月。

双方应该重新分割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投资的xx有限公司经营所得。期间,2012年8月3日,被告对公司增资100.55万元。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录音中,被告也承认其每年可从公司收益30万元,则原告应得部分为:30 万元*9/12/2=11.25万元(终以查实的为准),且该部分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涉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为某房产偿还房贷及相应增值部分:(2000元/月*9个月 10万)/2 =5.9万元(终以评估的为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上述房产在离婚协议书中虽有涉及,但双方并未就共同还贷部分与增值部分的归属进行约定,应依法进行分割。

3、牌号为XX汽车一辆:估价7万元。该车系被告婚前赠与原告的,且该车已过户到原告名下,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能撤销此项赠与。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原告精神状态存在问题,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相关处分行为无效,该车仍应属于原告所有。该车现由被告实际控制,应该由被告补偿相应数额的款项给原告。

4、订婚首饰:1.3万元。该首饰系被告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原告的,原告也和被告结为了夫妻,现上述首饰却为被告拿走,因此被告应该将其归还原告。

5、礼金:11-6 1 0.6=6.6万元。为结婚,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礼金11万,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退回6万给被告,另外被告家人还给了原告1.6万元(有录音为证)。上述款项均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既然原告已经和被告结婚,被告就无权主张退回。但该部分款项婚后由被告掌握,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

6、 2013年3月1日擅自从原告账户转款:10.47万元。离婚后,经双方协商,考虑到原告的精神状况以及就业生活诸方面的难处,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转入20万元到原告账户,该款系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因感觉被告表现较前有很大改观,遂于2013年2月16日应被告的要求转给被告5万元急用。但2013年3月1日,被告却采取暴力手段抢走原告的银行卡并擅自从卡上转走10.47万,导致原告卡上只剩下45.36元钱。为此原告报了警,派出所对此进行了处理。因此,对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走的10.47万元,被告应该归还原告。

7、身体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派出所询问笔录、图片、录音等均可以证明),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被告应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生活补偿:2.5万元。因被告主要原因导致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精神出现问题,至今仍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出去工作,目前生活较为困难,被告负有一定的扶助义务。

综上,因为原告精神状态问题,双方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应归于无效,双方应该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并且鉴于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被告也应该给以相应的补偿与赔偿,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XX代理人)

xxx律师

年 月 日

任何的案件被告都是可以委托律师书写辩护词的,对于任意的离婚案件,在离婚之前,就必须得处理在结婚后积累的共同财产。对于那些在离婚后才提出财产分割的纠纷案件,必须要掌握对方存在转移、隐匿等影响共同财产分割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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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为您介绍。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1、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2、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时生效,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内容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其效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形,是因为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处理财产问题的自由约定,会存在约定内容是否完全合法的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判断根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即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就有关纠纷向法院起诉,主张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应确认其无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裁判。需补充的是,当事人不得以财产分割协议已提交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为由,主张协议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记机关只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应该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不得作为财产分割协议合法与否的根据。

以上是由北京离婚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带来关于怎样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更有效的实体方面的分析。但在程序上,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起诉,法院就应受理,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如果对于此专题还有不太了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北京离婚律师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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