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了,万一冷静期内后悔了怎么办?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万一冷静期内后悔了怎么办?可以不同意离婚继续沟通解决。离婚冷静期的好处就是给彼此一个考虑的时间。避免离婚后后悔的情况,那么根据的是哪些相关法律呢?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为你解答详细内容一起收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依然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即使双方在财产分割上达成了一致,依然在可以在离婚登记前反悔。即使签了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双方依然存在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来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内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无法依据此产生任何执行的效力。但如果是诉讼离婚,拿到法院判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才是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在无特殊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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