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离婚对于法院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涉外诉讼离婚对于本国之内的诉讼离婚是有所不同的。因为涉外诉讼离婚其的主体复杂性,自然与不涉外的离婚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同时涉外诉讼离婚对于法院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涉外诉讼离婚对于法院管辖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涉外离婚律师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双方均为国内离婚: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双方均在境外并要求境外离婚的: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2.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夫妻一方境外或者均在境外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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