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在婚姻中遭到恶意举债?避开婚姻中的这些坑
刚刚过去的7月,“杭州杀妻案”引发全网热议。有人甚至感叹,知人知面不知心,原来枕边人才是危险的存在。也许是重婚,也许是恶意举债形成共同债务,也许是“假离婚”弄假成真,尽管未必关涉生死,但婚姻中的确可能遭遇一些坑,令人防不胜防。各种坑,在经验丰富的婚姻律师眼里,早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对于平时鲜少接触相应知识的公众来说,哪怕跌入其中一个,也足以令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改变人生轨迹。如何防止在婚姻中遭到恶意举债从而形成共同债务?让我们跟随12年执业经验的婚姻律师一探究竟。
离婚诉讼过程中,有些人会选择不恰当甚至恶意的方式来满足己方利益需求,恶意举债就是其中常见的一种。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下。马某与前夫王某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相恋4年的俩人在旁人艳羡的目光中步入婚姻殿堂。一年后,马某怀孕,王某的公司也经营得风生水起。为了改善环境,他们花300万元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
孩子出生后,为了家庭,马某放弃了处于上升期的事业。全职太太的生活过了十几年,2015年的一天,马某意外得知丈夫王某不但出轨,还与出轨对象育有一子。马某提出离婚,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谁知第二年马某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告要求马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计50万元。马某自认为已经与王某离婚,此事与己无关,于是未到庭。然而,判决结果让马某傻了眼。
法院终认为,王某所欠债务发生在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马某未举证证明该笔借款不属于其与丈夫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后,马某又陆续被牵连到7个借款诉讼案件中,涉案金额总共高达800多万元,全部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此,马某走上了上诉和申诉的之路。
其实,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以往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2018年1月18日高法的解释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2018年的解释以法条形式予以确认,明确了共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
1、夫妻共同签字或者未举债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2、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举债;
3、一方超过日常生活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债务。
尽管2018年1月18日高法对《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做了补充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但由于马某的案件在该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就已经进行判决,马某的申诉之路也走到了尽头。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从相识、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有情人终成眷属实属不易。当退却,爱情化作亲情,婚姻中更需要的是彼此关爱与相互扶持。诚然,婚姻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坑,但当枕边人成为知心人,坑将不再是坑。如您还有问题或需要婚姻家事法律帮助,可随时点击页面左侧的咨询窗口,进行一对一线上免费咨询,同时也可拨打网站免费咨询电话,提供主任律师一对一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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