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的抚养费能不能再调整?
??我们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子,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男方每月支付一万二的抚养费,男方为了能尽快离婚,便答应了这个数额,但是后来男方工作调动,收入降低,现任妻子又面临生产,便想降低抚养费数额。那么,男方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吗?抚养费可以增加或减少吗?法律允许吗?
其实,抚养子女是一个长期的事情,在这期间,社会环境、物价、双方的工作等因素都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举个例子,如果双方在十年前离婚,那个时候物价水平不高,孩子花销也不算大,一个月几百或一千的抚养费也许就足够了,但这个数额放到现在,却远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所需,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承担巨大的压力。又或者像我开始说的这个案例,初男方答应一万二的抚养费,一是为了缩短双方扯皮的时间,尽快离婚;二是自己当时确实也能负担得起,但是后来男方工作调动,家庭生活也发生了变化,如果再让他按照约定的数额去支付抚养费,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是否允许调整抚养费数额呢?
抚养费的变更主要分为增加和减少2种。
增加抚养费是以子女的名义提出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子女存在患病、上学等原因,导致现有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他的实际需要;三是存在一些其他的合理原因,比如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等,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减少抚养费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提出的,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存在经济困难等情况,无法负担当前的抚养费;二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子女的继父母也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与增加抚养费相比,减少抚养费的要求更加严格,而且在请求减少抚养费的事由消失后,子女仍然有权要恢复原定的给付数额,这也是为了防止一方借着减少抚养费的事由来逃避履行抚养义务。
后家理律师想说,抚养费的数额是可以改变的,但父母对子女的爱却是永恒不变的,即便婚姻不再,但抚养孩子依然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在涉及孩子的问题上,父母双方应当尽量沟通协商,既考虑支付能力也同时满足孩子的日常开支需求,共同为孩子营造物质和精神双赢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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