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离婚方式应注意什么问题?

2020-08-27 17:51:01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861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随着涉外婚姻的数目在迅猛增长,相关的法律适用也是需要进行了解学习的。但是涉外婚姻有区别与国内离婚,那么,涉外离婚的离婚方式应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我们了解一下。

一、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的离婚方式采用区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可见,协议离婚的准据法有顺序限制,且需要按如下顺序适用:首先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可见,诉讼离婚的准据法为单一法律,即法院地法律。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诉讼离婚,都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的。但是,一般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一些法院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百三十五条、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此,关于涉外离婚的审限,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没有一个统一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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