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
军人神圣而光荣,我国对特殊保护的规定早可追溯到革命时期,之后保护的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根据我国民法典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是婚姻面前人人平等,一方可以单方面提起军人离婚诉讼。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类:
一、双方都是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一方是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可以向军事法院或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方是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当事人住所地没有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对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有着复杂性和特殊性,可以咨询相关离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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