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庭律师黄明慧:关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思考

2021-05-21 14:56:08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32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三与李四于2014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张某系张三之女,郭某系李四之子。张三原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一套,于2014年12月23日张三与郭某以房屋买卖方式,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郭某。后张三要求解除其与郭某、李四之间就前述房屋的赠与关系,返还前述房屋并将其变更登记至张三名下。

张三于2018年2月4日去世。法院依法追加张三法定继承人张某参加诉讼后,张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撤销张三与郭某、李四就北京市顺义区房屋达成的附义务赠与合同;2.李四、郭某将该房屋腾退后返还给张某;3.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由郭某变更至为张某。

二、争议焦点

(一)张三、郭某及李四之间针对本案涉诉房屋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三身患多种疾病未治愈,而张三在不存在紧迫情形的情况下,将其的住房以明显低于时价及市价的价格予以出售,有违常理。且张三与郭某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除出卖人、买受人信息及房屋基本状况、购房款价格外,其余部分均未书写,亦明显有悖于一般常理。

郭某虽表示其与张三之间就涉诉房屋系房屋买卖关系,但对于前述不合理的情况,郭某或李四均未给予合理解释。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就本案涉诉房屋,张三与郭某、李四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二)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在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视频证据:李四要求在和张三结婚之前把涉案房屋过户给郭某并只写郭某的名字,李四和郭某答应照顾张三治病及一切生活事宜并在房屋住到百年。基于此,法院认定就本案涉诉房屋,张三与郭某、李四之间形成了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即张三将涉诉房屋过户至郭某名下后,由郭某负责对张三履行赡养义务。

在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后,针对该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根据双方的举证、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张三生前参与诉讼时的陈述、郭某向张三转账相应款项后该部分款项的使用情况,以及其母李四与张三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情况,郭某并未很好的且很难更好的对张三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张三、郭某及李四间就涉诉房屋形成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关于认定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给法院提交了至关重要的视频证据,使得法院终认定该赠与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的法律素养参差不齐,许多老人为了养老,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但是并未留下书面的赡养协议或者是录音、视频等证据,这给法院认定附义务的赠与留下了较大的难度。

而且,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无法定的赡养义务,非近亲属关系,更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普通的赠与。

因此,在裁量此类案件中,应综合考虑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情况,如:

1.赠与人的家庭情况,如:是否有配偶和子女。

2.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否长期居住在一起,双方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赡养关系。

3.赠与人所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赠与人的房产等。

若仅仅因为未签订书面的赡养协议,而认定赠与行为为普通赠与,可能会导致一些老人老年返贫、生活困难,违背了《民法典》保护老年人的基本宗旨。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辅庭律师黄明慧

教育背景

201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通过了首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法律素养。在北京和深圳的律所均有过实习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加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

执业经历

得益于丰富的实习经历,她培养了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洞悉当事人的需求,尽己所能,为当事人排忧解纷。家事无小事,她始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办案理念,立志做一名有温度的婚姻家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温暖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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