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特别授权

2019-05-21 21:42:24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727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特别授权?

离婚以后的财产纠纷也是可以一般是不可以特别授权的,民事诉讼中,可以特别授权律师全权代为办理诉讼事务。特别授权时,要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事项中,写明受托权限是全权委托(或者特别授权),同时详细列明特别授权的权利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即使特别授权,当事人也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则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二、离婚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离婚时有夫妻双方都知道的共同财产未分割,离婚后要求分割的。

对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要求分割时,如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双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时,共同财产已经不受双方或一方掌控,就演变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的债权,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如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房产分割,房产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离婚后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时效的限制。如房产已经被男方卖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卖出房产后的房款,但对要求分割房款的请求权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男方卖出房产后两年内行使,否则丧失胜诉权。

所谓特别授权,无非也就是当事人想要把离婚以后的财产纠纷全部都委托给律师去处理,自己根本都不想参加庭审,毕竟打官司或多或少的都会影响到自己正常的生活。但是,所有围绕着离婚而产生的这些纠纷都不适用于特别授权,无故不参加庭审对自己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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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般各自收入归各自的,诉讼时效一般两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同居可以分为两类:

1、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对于第1类,如果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为事实婚姻。

2、同居案件的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财产的范围

男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4、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的,应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⑴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⑶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私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

(一)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

根据1989年11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但如果仅因当事人构成同居关系就将该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和购置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则事实上有违公平,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也略显单薄。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财产来源、财产用途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适当照顾弱智的原则合理进行分割。

诉讼时效的决定的是案件的处理速度,所以有关的额 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的进行合理的处置,但是具体的问题解决会存在较大的争议,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了解有关的问题,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才会有着重要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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