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年恋二十年情断,利用孩子为老人争取三套房产

2019-03-22 10:45:26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027

案情简介

原告:朱女士

被告:杨先生

被告律师:胡梦蝶律师、陈宇航律师

杨先生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在段婚姻期间,杨先生与朱女士相恋,并因此与前妻离婚。朱女士比杨先生十岁,两人于2002年年底登记结婚。此时,杨先生已经53岁,朱女士23岁。

婚前,朱女士于2002年年初生育长女杨大妹;婚后,朱女士于2008年5月生育次女杨小妹。

1999年,杨先生以某物业管理中心的名义,以300万元受让北京朝阳区某中学弃用的宿舍楼,该宿舍楼土地使用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面积达1500平方米。据杨先生自述,随后他拆除了宿舍楼,并在原土地上新盖了普通住房,建房时间无法证明。为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杨先生将新建住房出售给第三人,并回购了其中三层四套房屋301室、302室、303室、304室,共计427.94平方米,其中301室和304室面积为134.07平方米,302室和303室面积为79.9平方米。2009年11月13日,该四套房屋的产权顺利登记在杨先生名下。同年11月27日,应朱女士要求,杨先生将上述四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朱女士名下。

朱女士家在门头沟区某村,婚后双方花巨资在该村自建了一处六层框架楼房,并承包了村里的100亩耕地和58亩废坑地,但是收益不确定且缺乏相应证据。目前,村里的自建房以及承租耕地、废坑的投资项目均由朱女士控制和管理。

2010年,双方购买宝马车一辆;2011年,双方购买奔驰车一辆。

朱女士陈述,2015年5月,她发现杨先生与其他女子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并开始分居。2015年6月,杨先生曾两次转账250万元至朱女士银行账户。

2015年9月,杨先生和朱女士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将朝阳区四套房产过户至杨先生名下,朱女士将250万元退回至杨先生银行账户;杨大妹和杨小妹愿意随妈妈生活,双方在门头沟区某村的投资项目及其收益均归朱女士所有,用于两个女儿的生活开支。协议签署后,朱女士并未依约履行,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两个女儿跟随父亲生活。

2016年4月,朱女士次起诉离婚,因杨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终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6月,朱女士再次提起离婚。此时,曾经资产达数千万的杨先生连律师费都付不起,房产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均不在其控制下,杨先生已近古稀之年,希望能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房产,以保障其老年生活。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朱女士与杨先生离婚;杨大妹、杨小妹由杨先生自行抚养;朝阳区301室、302室、303室归杨先生所有;朝阳区通304室归朱女士所有;门头沟区某村的全部投资权益归朱女士所有;奔驰车归朱女士所有;宝马车归杨大妹所有。

家理律说

在本案中,杨先生与朱女士的主要资产是在村里的投资项目和朝阳区的四套房产,但是这两项资产均不在杨先生控制中,杨先生失去了生活来源,老年生活堪忧。为大程度地保障杨先生的权益,我们对投资项目、朝阳区房产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充分了解杨先生和朱女士的需求,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投资项目及其收益如何处理。村里的投资项目及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一些投资项目的原始材料缺失,杨先生也拿不出投资收益的相关证据,如果走诉讼程序,法院很可能认定这些投资项目没有收益可分割。同时,由于这些投资项目一直由朱女士经营、管理,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倾向于将这些投资项目判归朱女士继续经营、管理。

第二,朝阳区房产权属该如何认定。杨先生于1999年取得朝阳区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建房时间已不可查,建房后又将全部房产售出,随后回购其中四套房产,于婚后取得房产证,并将四套房产过户至妻子朱女士名下。显然,无论建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由于杨先生将房产过户至妻子名下,四套房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杨先生至少可获得一大一小两套房产。

第三,双方的需求与担忧何在。对于杨先生而言,他已年近古稀,没有精力去经营、管理村里的投资项目,但是希望将部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晚年可以依靠收房租维持生活;对于朱女士而言,她希望将房产都掌握在自己手里,以防止杨先生突然离世后,杨先生与前妻的女儿来争遗产。我们在合理评估双方的需求后,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朱女士继续经营管理村里的投资项目,享有项目收益;两辆车,一辆过户给朱女士,一辆过户给杨大妹;朱女士将三套房产过户至杨先生名下,以房租收入保障杨先生的老年生活,同时杨先生立下公证遗嘱,约定百年后其名下的三套房产由杨大妹、杨小妹继承。

案外说案

美国的婚姻家事学者Jana Singer在实证调研了过去二十年间家庭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变后,曾提出大部分的家庭纠纷都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与社会发展和情感经历交织在一起。这需要合作性的、系统性的和跨领域的干预措施以解决家庭中根本的障碍和满足家庭情感上的需要。

我们从接受杨先生的代理到拿到法院的调解书,前后不过两个月的时间。从法律上来说,杨先生没有太多的优势,大部分财产都无据可查,朱女士对杨先生疑似的行为抱有怨言,不肯在登记在册的财产作出让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但是,双方相伴十几年,杨先生生病期间,朱女士亦曾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况且双方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庭审过程中,朱女士表示虽然不愿意继续与杨先生共同生活,但今后依然会将他当作家人,为他养老送终。我们充分考虑到杨先生和朱女士的情感、物质要求,提出符合双方需求的调解方案,终实现委托人杨先生的诉求。

婚姻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由于存在着共同的情感记忆以及共同的血缘牵连,使得律师能够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并获得双方认可。事实上,如此“互让互利”的调解方案在其他民商事领域是不可想象的。

即使我们分手了,但我们依然是一家人,过去的事情不予置评,我们需要共同面对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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