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离婚起纠纷 曹子燕律师助当事人省下47万违约金

2021-03-26 15:34:07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295

近日,由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子燕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结案,为我方当事人张女士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并省下47万违约金,还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张女士为了感谢曹律师的全力帮助,特送来了“公平自在人为 道义成就所托”的锦旗表示感谢。

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小弟,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两人于同年9月离婚。后出于对孩子的考虑,两人又于同年复婚。但是,复婚后两人的感情并未得到任何缓和,矛盾日益突出,两人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半后,张女士曾经去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并未判离。张女士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帮她摆脱这段婚姻,并争取孩子抚养权。

在接到张女士的案子后,曹律师迅速整理了案件资料,发现两人复婚后曾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自结婚之日起,双方财产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婚前财产及婚后所的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两人婚后买了一套房产,男方出资的部分,双方约定若日后女方提出离婚,需要将该部分款项归还给男方,如逾期未支付,女方需承担每日10000元的违约金。正是依据此财产协议,男方要求女方支付50万的违约金。

法庭上,曹律师一方面主张王小弟应该由张女士抚养,因为孩子一直和张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和读书择校都由张女士亲手操办。所以,不管是从抚养孩子,还是从孩子的感情,由张女士抚养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另一方面,曹律师主张《婚内财产协议》内约定的违约金,我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酌情减免。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支付每个月8000元的抚养费,直至王小弟年满十八岁,王先生拥有每个月两次,每次24小时的探视权,张女士需支付给王先生婚后购房的资金和30000元的违约金。

为了防止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很多年轻夫妇都通过事先拟定婚前或婚后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财产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行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签订后双方都应当遵守约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事务所,由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起草,保障您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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