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兄妹因照顾痴呆老母起纠纷,家理律师助长兄固定轮流赡养制度
案情简介
原告:郑大娘
原告法定代理人:赵大哥
被告:赵二姐、赵三姐、赵四姐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苗莉莉律师、王婧宇律师(实习)
郑大娘出生于1932年,她与丈夫育有四个孩子,分别是赵大哥、赵二姐、赵三姐和赵四姐。1960年左右,郑大娘曾入住某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郑大娘拒绝服药治疗,意识清晰,但是智力严重受损。自2015年开始,郑大娘记忆力急剧减退,完全失去劳动能力,需要专人贴身照顾。
因郑大娘只认自己的儿女家人,所以无法聘请保姆照顾。赵家四兄妹约定四人轮流照顾,每人照顾一周。在前几年的照顾过程中,兄妹间虽然偶尔也有点矛盾,但是都还在尽心尽力地照顾母亲。2018年7月某天,本是赵四姐照顾的后一天,该轮到赵三姐照顾了,但是赵三姐没有及时来接郑大娘,赵四姐遂自行将母亲送至赵三姐住处,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终不欢而散。
自此以后,赵四姐联合了赵二姐对付赵三姐,同时拒绝继续照顾郑大娘。赵大哥从中劝说多次,三姐妹都争执不下,谁也不肯相让。无奈之下,赵大哥只得先行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赵三姐也会帮忙照顾。但是郑大娘特别想念赵四姐,经常独自跑出家门,满大街寻找赵四姐。兄弟姐妹间产生纠纷时正值盛夏,郑大娘只要赵四姐为其洗澡,因协商不一致,老太太连续20多天没有洗澡。
无奈之下,赵大哥联合了赵三姐,委托我们提起赡养纠纷之诉,希望通过法院固定赡养母亲的规则,促使赵二姐和赵四姐正常履行赡养母亲义务,让母亲度过一个安静详和的晚年。
办案经过
因郑大娘是痴呆症患者,本案存在很多程序上的阻碍。次起诉时,法院不认可赵大哥与街道办签署的监护协议,不认可其监护人身份,我们当庭撤诉并立即启动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程序,郑大娘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法院指定赵大哥和赵四姐为郑大娘的监护人,赵大哥得以代理母亲郑大娘起诉。第二次起诉时,因赵大哥是郑大娘的法定代理人,不适合当被告,所以只起诉了不赡养母亲的赵二姐和赵四姐,后应法院要求追加赵三姐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先是赵二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无法亲自照顾母亲,我们当庭要求进行精神鉴定;后赵四姐称每月往母亲账户转数百元赡养费,我们当庭指出该银行账户由赵四姐自己掌握。几轮交锋过后,对方已无任何借口推脱赡养义务,但是主审法官指出本案程序有瑕疵,赵四姐作为监护人不宜成为被告,建议再撤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重新起诉……眼看结案又要遥遥无期,主办律师从情理角度出发,向主审法官提交了20多页的补充意见,终获得法官认可,我方诉求获得支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被告赵二姐、赵三姐、赵四姐作为赡养义务人与赵大哥轮流照顾原告郑大娘,每一周轮一次,下一个赡养人负责从上一个赡养义务人处将郑大娘接走,期间郑大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该赡养义务人负担;被告赵二姐、赵三姐、赵四姐分别向原告郑大娘各支付司法鉴定费1600元。
家理律说
本案比较特殊,原告是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体的赡养方式上,老太太年老且痴呆,需要子女亲自照顾,但是有子女提出以支付赡养费免除照顾责任;在具体法律程序上,因老太太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先行指定监护人,但是监护人同时又是赡养义务人,其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实践经验作为支持,也给法官判案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讨论和思考。
是子女如何履行赡养义务。本案比较特殊,老太太年老痴呆,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她意识清晰,不认保姆只认家人照顾,照顾难度比较大。我方的主张是四位子女亲自轮流照顾,但是对方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提出以按月支付赡养费来免除亲自照顾的责任,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换句话说,只要其他赡养人同意、老人认可,赡养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以支付赡养费来免除亲自照顾的责任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曾经达成过协议,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原本身体健康的老人突然行动不便,或者老人提出需要各赡养人亲自照顾要求的,赡养方案也可以修改。在本案中,赵大哥作为赡养人,同时也是老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必须四人轮流照顾,显然可以获得支持。
第二是监护人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案件审理进入尾声时,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两位监护人,一位是原告,一位是被告,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建议重走一遍流程。此时,本案已历经400多天的拉锯,居委会数次调解无效,4位法官先后参与了赡养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指定监护人等四个案件,并启动两次精神鉴定,眼看又要因为监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推倒重来,这显然是我方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我们向主审法官递交了一份《补充意见》,详细阐述了监护人可以作为被告的法理和情理基础。针对主审法官提出必须两位监护人一致同意才能起诉,以及监护人赵四姐不能作为被告的意见,我们指出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所有监护人共同提起诉讼,从现实层面来说,当初法院指定两位监护人是为让他们彼此形成监督,以更好地保障老太太的利益,监护人之间实现监督只能通过诉讼,如果现在又要求监护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方能起诉,这显然陷入了死循环,亦违背了当初法院指定两个监护人的初衷。对于监护人能不能作为被告,我们认为赡养纠纷的适格主体是赡养义务人,赵四姐作为赡养义务人,却怠于承担义务,理应可以作为适格被告。
案外说案
根据我国2015年的人口普查数据统计,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比为10.47%。按照联合国的新标准, 65岁老人占比达到总人口的7%,则意味着该地区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毫无疑问,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赡养老人是每个儿女的法定义务,当有儿女拒绝承担义务的时候,老人可以先请求亲友、基层组织介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但是当老人因年老或者疾病失智失能,其配偶也失智失能或者去世的时候,情况就变得格外复杂。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所以当配偶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子女就进入了监护人的备选范围。在赡养纠纷中,子女扮演着赡养义务人和监护人两个有点冲突的角色,令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中难以决断。本案得以解决,除了法官、律师的支持外,更重要的是兄妹间基本可以达成共识。
在老龄化问题同样严峻的日本,为解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滥用监护权而受到侵害的问题,他们引入公权力介入以强化监督力量,以及积极推进落实第三者监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权力监督是指通过确立监护监督人的方式,对监护人进行实际监督,当亲友担任监护人的时候,第三者担任监督人,反之亦然。第三者监护是指由亲友以外的以律师为代表的专业人士和普通市民担任监护人,这个制度可以避免监护人与赡养义务人的角色冲突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对第三者监护有原则性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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