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

2020-07-13 17:33:08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679

夫妻共同债务是离婚时的重要话题之一,我国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规定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基本定义。但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却比这条规定要复杂,比如在一个案例中,男方因为做生意失败,导致自暴自弃,还染上的恶习,为此他经常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时间一长,就有债主找上门来,女方因此对男方越来越不满,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现在却有一个问题摆在他们面前,离婚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另一方有偿还义务吗?下面我们通过律师来了解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关键点在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即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署借条,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对债务是否存在其他约定。

首先是双方是否共同签署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双方共同签署借条,就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一个体现。这里的签署借条,既可以是借钱时就共同签署,也可以是事后追认的时候签署,比如在开始的这个案例中,虽然男方借钱时女方没有一起签署借条,但如果事后在债主找上门的时候,她认可了这笔债务,并且在借条上签了字,那么即使是男方以自己名义借的钱,女方也同样负有偿还的义务。

那么如果我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我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呢?也不一定,这还要看借来的这笔钱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所谓的用于共同生活,简单来讲也就是家庭日常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开支,比如平时的买米买菜、子女教育、或者为了共同生活而买房等等,这些都算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所借的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他也负有偿还的义务。但如果像开始的案例中这样,男方借钱用于,借款用途不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对于这笔钱女方更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

后还要关注夫妻双方对于债务是否存在其他约定,我们需要分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一方在借钱的时候是否和债主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比如案例中,男方在写借条的时候明确写明了这笔钱是自己的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无权要求女方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之间是否约定婚姻期间的债务的承担主体,例如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间关于债务的约定,只有在债主对约定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一方的偿还义务,如果债主不知情,那么他依旧可以要求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还钱。例如,以男方名义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夫妻间有协议约定债务男方承担,但由于债主不知道这个协议,他仍然有权要求女方和男方一起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也负有偿还义务,但在女方偿还之后,她有权依据夫妻协议向男方追偿,要求男方把钱还给自己。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建议您在涉及债务问题时,注意保留证据。如果对夫妻债务方面有其他疑问,欢迎和我们联系,相信通过律师的经验、借助法律的力量,定能为您筑起阻拦“非法恶债”的铜墙铁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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