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未过户作为产权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吗?

2020-07-06 13:11:12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67

近年来,房价持续上扬,房产也成为了夫妻离婚时大的争议点。

为解决房产分割的争议,部分有子女的夫妻约定将共同的房产赠与子女,以规避旷日持久的诉讼和昂贵的诉讼费。但是近,我常常接到一些咨询,夫妻俩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过户给孩子,可当时贷款未还清,无法立即过户,数年后房贷还清可过户时,一方却反悔了,不愿意将房子赠与子女了,因此再次引发争议。

孙果果5岁的时候,孙父有了李美丽,要求孙母净身出户。孙母当时是全职家庭妇女,无力抚养孩子,她同意离婚,并将孙果果和房子给孙父,的要求是房屋贷款还完以后,房子要过户到孙果果名下。为了与李美丽双宿双飞,孙父同意了,双方依此签署了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后第二天,李美丽就搬到了孙家的房子里。

16年后,房子贷款还清了,孙父欲将这套已价值千万的房产过户到李美丽名下。孙果果从奶奶处得知了消息,回家与孙父谈判,孙父将孙果果训斥了一顿,并执意将房子过户至李美丽名下。

孙果果当即咨询了律师,孙父不遵守当初与孙母离婚协议的约定,拒绝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并声称:

在房产未过户前,他作为产权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果真如此吗?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的整体是密不可分的,不能被单独撤销。

因为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综合考虑所有条件后的选择,是基于整体的选择,可能一方重要的条件就是将房产赠与给孩子,否则就不会签署离婚协议了。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约定的,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属于以上两种不能撤销的合同。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个赠与条款是可以撤销的。

依照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的观点,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子女房产的条款是不能被任意撤销的。吴法官认为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而这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因此,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件反悔,办理离婚登记后的一年内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如要反悔离婚协议里的内容,需证明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没有此种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强调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更认同种观点,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在未过户之前不可随意撤销,除需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才有可能,而且要在登记离婚的一年之内提出。

听了律师的解答,孙果果将孙父和王美丽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孙父和王美丽之间的赠与无效,并要求两人协助孙果果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支持了孙果果的全部诉求,孙果果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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