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注意!老人去世后这些财产不能继承!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在继承发生时,我们首先需要辨明什么是遗产,什么不是遗产,才能保证之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很可能会引起继承纠纷。那么,究竟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呢?
先来看一个案例:59岁的市民王先生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终抢救无效后去世。王先生去世后,公司发给王先生的配偶张女士10万元的抚恤金,该款由王先生的女儿小王代为保管。王先生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赡养、照看母亲。在小王的提议下,张女士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分家析产。王先生的儿子小小王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以姐姐小王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对这笔抚恤金进行分割继承。那么法院会支持小小王的主张吗?
因抚恤金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多源于当事人对抚恤金的性质不太了解,将抚恤金与遗产混淆。这里必须要清楚的是:抚恤金与遗产的概念不同!
抚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安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安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和性质也是特定的,对象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这里所说的家属主要指的是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且实际抚养的亲属。死者如已婚的,通常是指配偶;死者未婚的,通常指父母;死者既无配偶又无父母的,则是子女。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所以,王先生的公司发给张女士的10万元的抚恤金,一般会被认为是给张女士个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张女士有权自己决定将这笔抚恤金归谁,所以小小王想将抚恤金作为遗产继承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呢?
① 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比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 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受赠人自赠与合同生效时起,即享有相应权利,因此,这部分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③ 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比如说常见的就是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④ 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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