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及送达
一、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通常有两种情形:
1、夫妻一方为外籍人士,且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
2、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公民,但拟离婚时一方在国外生活或工作的。
二、涉外协议离婚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基本与普通协议离婚一致,即无论是否委托律师代理,双方都须共同到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手续,还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如一方为外籍人士的,还需要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证照。
三、涉外诉讼离婚
涉外诉讼离婚特别之处在于送达,远比普通诉讼离婚曲折和麻烦的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高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可以采取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签收、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民邮寄送达、公告等方式送达。也就是说如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到法院或其他方式签收的话,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仅在送达环节,所用周期都会很长。而我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是针对整个诉讼全过程的,如前期的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的送达,诉讼中开庭传票的送达,庭审后判决书或调解书的送达等等。
后北京离婚律师特别提示,鉴于涉外诉讼离婚送达程序上的繁杂性,夫妻双方就算对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都好能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至少保障能及时签收各种案涉法律文书,以避免因送达延误时日,当然这一特殊性也可能成为一方故意拖延时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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