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可以后悔吗

2019-10-31 20:53:59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1784

一、按语:

1.1离婚协议是合法缔结婚姻的男女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权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自愿签收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相应义务。

1.2然而,周围生活中存在大量当事人因一时情感冲动而签署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对方所有的,而自己少分甚至不分的,非常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在情绪恢复理性之后,又后悔了所签署的财产分割条款。如遇上述情况,签了的协议,后悔还来的及吗?答案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后悔也来的及。

二、案例简介:

2.1 小王(女)与小刘(男)于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20日离婚并于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据小王(女)陈述,婚后小刘(男)常常喝酒后发酒疯强迫过,从不顾及自身感受。小王(女)因此身心受伤,度日如年。小王(女)满足不了小刘(男)的待,小刘(男)就带的女人回家创伤小王(女)的心灵和精神。的不合造成小王(女)曾多次病危被送医院抢救。小王(女)为了尽快解脱与小刘(男)的痛苦婚姻,逼于无奈与小刘(男)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小王(女)补偿200万元给小刘(男)”。(注:案例中小王自称受到待及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之后,小王(女)反悔,认为自己补偿对方200万太不公平,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女)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女方补偿200万元给男方的内容无效。

2.2 裁判结果:法院驳回了小王(女)的诉讼请求。

三、北京离婚律师观点:

小王(女)的诉求为什们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3.1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规定,申请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时间为自离婚起一年。而本案中小王(女)在远远超过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法律规定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3.2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法定的可以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仅限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而签署离婚协议。而本案当中,小王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事实,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情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3综上两点,即便签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在离婚后一年内的法定时限内起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便后悔也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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