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因为有家庭暴力可以得到补偿吗
这实际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可以获得赔偿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因家庭暴力造成的配偶一方人身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婚姻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配偶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了损害。第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且必须是故意。第三,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因此,配偶在离婚前不能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第四,提出损害赔偿的配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上自己不能有同样的过错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1、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北京离婚律师解读家庭暴力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虐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气焰更为嚣张;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3)施暴者在主张上出于故意的,而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连续性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