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怎么办?

2019-07-01 17:25:48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64

诉讼离婚一般不会是突发性的,大部分是经过了双方对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离婚。

那么当你收到法院的传票时,离婚这事就不能再继续逃避。

离婚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所以你要做的是分析双方的婚姻基本情况积极的应对这场离婚官司

针对起诉的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给出了裁判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假如你不同意离婚

你需在对方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

针对对方的起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

收集相关的反证,证明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或有和好的可能

绝大多数当事人次参与离婚诉讼,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认为“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这种观点其实是片面的。

感情是很抽象的东西,很难完全按照一般的标准去判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也是一道难解的应用题。

在没有爱情的婚姻里这场官司早已变得利益化

如果婚姻已走到尽头,彼此再也没有感情,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的话,在离婚诉讼中必定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同时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当考虑在取得共有财产时的贡献大小

考虑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不要低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亲兄弟都要明算账,更何况是要离婚的夫妻呢?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你所要准备的是根据上述分割原则及围绕对方诉状中的主张,进行收集和整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

子女并非离婚筹码,评估自己是否具有抚养优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原则,哺乳期的孩子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不同年龄段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作了如下规定:

①2周岁以内的,一般随母亲生活。

②2周岁以上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有碍于子女健康成长、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有特殊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③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相当,但是子女单独随一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并且该方的父母具有照顾能力,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④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所以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围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具有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展开收集证据

,例如有优先的抚养条件,优越的经济条件、自身的性格修养、文化程度、陪伴时间、以及子女的依赖程度等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是不可逆的

无论抚养权终归哪一方

双方作为父母都应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沟通、合作的态度

履行作为父母对子女健康成长所应承担的独特角色与协作义务

避免让孩子收到“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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