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3条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虽然也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另有约定,但约定的范围局限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条中夫妻财产出现约定财产制,约定的范围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扩大到包括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三种夫妻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程啸教授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做出了详细的解释,程啸教授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的协议①。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成立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但两者依然存在区别:夫妻约定财产制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而是一般性的建构夫妻之间的财产法状态,对契约成立之后夫妻的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的、普遍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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