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按揭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

2019-06-13 22:15:45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141

一、有银行按揭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

有银行按揭离婚后买房就属于二套房,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几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二、假离婚买房有什么风险?

1、法律不承认“假离婚”

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2、离婚财产分割有风险

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不论是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房屋还是离婚后单方重新购置的房产,分别属于各自第二次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3、离婚后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后各自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之前的房贷未结清的情况下就试图购买第2套房子,这对当事人个人而言也是不小的经济压力,不过,有房贷还有能力购买二套房的这些人收入能力肯定也都非常的可观。认定成为二套房的话主要是首付要求非常的高,其他方面不会对个人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

北京离婚律师推荐关于有银行按揭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的法律知识。

有银行按揭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二套房

我们都希望美好的婚姻可以陪伴我们终老,但是生活有时候并不是我们所想的那样。离婚坏的结果是人财两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摆脱一桩不美满的婚姻呢?可能有人问了,一方离婚赔偿不履行怎么办。接下来,北京离婚律师将为您的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希望我们的回答能让您满意,详情请继续阅读。

一、离婚不履行赔偿怎么办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离婚赔偿的定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离婚赔偿的内容

(一)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

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二)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以往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而是一种强制性规定。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直在探索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及经济补偿问题,比如在离婚案件审理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倾斜于无过错方,在调解时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等,但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能真正体现对过错方的制裁,给过错方钻了法律的空子,滋长了过错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不利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而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引起的离婚,对无过错方存在着损害事实,也就是说,上述行为确已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过错方应对这种损害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无过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这条规定使受害方享有了一种明确的请求权利,也使过错方的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所损害的客体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和婚姻家庭关系的义务。上述情形与婚姻法的基本准则是背道而驰的,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婚姻法》第3条第2款对上述四种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禁止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而因为上述情形所导致的离婚直接侵害的对象是无过错一方以及家庭的其他成员和因缔结婚姻而形成的特殊的身份关系,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只限于婚姻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之间的无过错方才有权提起,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或家庭以外的第三者,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侧重于对合法婚姻中的夫妻身份权的保护,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三)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无过错不同于一般民事意义上的过错与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对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所表现出来的主观上的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强调的是主观方面,而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但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是一种客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过错。特定的行为和特定对象,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过错的特殊性,因而,既不能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终离婚的一般过错,也不能理解为第三者插足的过错。

而对于无过错的理解也不能扩大到导致离婚的所有因素之中,因为当一个家庭分崩离析时,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物质与精神因素互相掺和在一起,很难分清在这其中夫妻双方的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往往不单纯是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将一般意义上的过错与特定的过错等同起来,苛求受害人在导致离婚的起因上没有任何过错,这对于受害人一方是不公正的,即使在婚姻家庭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过错,也不能成为另一方重婚或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的理由,并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成为免责的条件,这样受害人就很难提出赔偿的请求,从而不能体现婚姻法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行为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只要行为人具备了四种行为之一而导致离婚的,相对一方没有实施的,即没有过错,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

四、离婚赔偿的标准

(一)重婚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针对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每个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一个是与他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一个是与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者对离婚家庭的损害是同样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同家庭暴力一样,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也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大家此刻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只要有了一定的准备,事前多了解,多询问,相信我们还是可以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以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有很多人都在问,离婚赔偿不履行怎么办,它其中也是有很多的技巧存在,如果有更多需要咨询的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期待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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