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表示无力抚养子女如何判定抚养权归属
互相推脱难逃责任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又生了一个孩子。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平时工作也是两天打渔三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都是双方父母轮流在照顾孩子。
孩子刚满3岁,两人因感情不和打官司要离婚,李先生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院审查,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但双方均拒绝抚养,这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鉴于孩子年龄尚小,且近半年内一直是陈女士父母帮忙照顾,法院先行裁定暂由陈女士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实际生活情况,法院终判决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
《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应当做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的生父母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
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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