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匿或拒绝对方看望子女如何判定抚养权归属
案例三
隐匿子女却终失去抚养权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认为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
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时,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这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她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
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父母照顾,且以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为由,要求取得儿子抚养权。
裁判结果
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的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
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其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法官说法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具体到本案,子女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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