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判定的综合条件和基本原则
案例一
经济条件不是决定因素
高管丈夫输给教师妻子
赵先生是一位名校毕业的博士,现在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月薪丰厚。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每月工资也足以保障她的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对女儿的陪伴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固定,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转眼女儿8岁了,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抚养女儿,还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的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自己非常繁忙,平时工作出差较多,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巨大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给刘女士。
法官说法
由于社会职能和家庭分工的差异,我国社会家庭中许多父亲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要优于母亲,经常会出现男方以收入、学历、户籍、入学等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女方为由,主张取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为了佐证自己的主张,一方往往提交大量的证据证明自己在物质条件上的优势。
这种思维方式其实并不符合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定的基本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原则。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这种物质对比并不是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等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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