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告知你有100万债务需偿还?资深律师教你5个应对之策!

2021-12-10 10:31:16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488

我见过不少离婚诉讼当事人,他们当中的某些人想抹干眼泪、重新面对生活时,却被法院的一张传票打乱了原有计划:一场离婚「浩劫」带来的竟是需要终身偿还的高额债务。

2019年,我和团队律师经手办理过类似的案件。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小婉是国内一所重点大学的毕业生。小婉毕业后顺利通过CFA考试(当今世界证券投资与管理界普遍认可的一种职业称号),成为一名金融分析师。工作4年后,小婉的月薪达到了2万元。

从小到大,小婉是父母心中的乖乖女,老师眼中的三好学生,周围人口中的「别人家的孩子」。

「读书好,工作好,恋爱好,婚姻好」,小婉的前半生完美至极。到了30岁时,小婉开始着急自己的婚姻大事。在同事的撮合下,小婉与同单位的张某展开了交往。半年后,两人结婚。

小婉和张某从小是备受原生家庭照顾的人,两人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就从你侬我侬的恋爱生活过渡到柴米油盐的婚姻生活,并未深入了解对方,导致婚后二人摩擦不断。「硝烟四起,力不从心,身心俱疲」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婚后,张某展露了本性——每一次琐碎的摩擦终演变成他对小婉的语言暴力,且一言不合就立马离家出走。

小婉怀孕5个多月的时候,她再也承受不了这段婚姻带给自己的伤痛,毅然选择回娘家待产。之后,小婉和张某再没有生活在一起,这段婚姻也走向了终点。

直到孩子1岁多的时候,小婉因无法忍受丧偶式婚姻带来的一系列痛处,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百万元债务

让小婉意想不到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突然说自己有100万元债务。

「你不是想离婚吗?可以。但是,孩子必须由我抚养,这100万(元)的债(务),咱俩也是一人一半(承担)!」张某说道。

当小婉初次听到这笔巨额债务的时候,当场就蒙了。她既不知道这100万元的债务从何而来,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面对。

在我和同事的不懈追查下,发现了这笔巨额债务的原委——张某分30次向不同的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单笔金额高不超过12万元。由此可见,每笔借款金额显然没有超过北京家庭生活需要的数额,所以小婉很可能要与张某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其实,在我办理过的案件中,不乏因为离婚而背上巨额债务的当事人,他们以为离开对方就能将生活回归正常,殊不知离开的代价却是要背负一辈子甚至几辈子才能还得清的巨额债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这样困扰的当事人不在少数。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如果没有你的签字或事后追认,债务便与你无关。与你无关的债务,由举债方个人偿还。

简单地说,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单方对外举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只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三是非举债方配偶能举证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一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证明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目前,法院对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形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在这种被动的局面下,我建议小婉以「男女双方长期分居,且分居期间男方从来没有为家庭负担过任何共同开销,也没有给过孩子任何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出这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小婉接受了我的建议,她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终判决这笔巨额债务与小婉无关,全部由男方张某自行承担。

我至今还记得小婉在法院门口流下了激动和喜悦的泪水。我也很高兴历经千辛万苦为她赢得了这场离婚诉讼的胜利。

应对之策

从事婚姻家事诉讼13年来,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因为离婚背负巨额债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他们难以维系工作,生活举步维艰。在这些人中,不乏高学历、高职位的职场专业人士。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存在不知情外债风险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当断则断」,同时要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从而降低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让离婚被负债或将成为历史。无论你是打算离婚还是正处于离婚过程中的人,笔者建议你牢记以下五点,避免被「有心人」钻了空子,无端背负一身债:

一是不在空白纸上签字。避免被「有心人」利用,导致「共债共签」。

二是不知情不承认。当有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向你索权时,做到不知情不承认,拒绝事后追认。

四是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没必要替对方承担这样的债务。

五是如果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对方恶意举债,对方可为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虽然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标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离婚当事人恶意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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