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这个制度离我们究竟有多远?
生老病死是社会新陈代谢的一种表征。遗产、遗产继承可能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甚至我们的身边。大家却可能很少听说过「遗产管理人」这个名词。「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今年1月1日起,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带来的一项制度。「遗产管理人」距离普通人的生活并不遥远,尤其在我们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之际。
在遗产继承开始,或者发生继承纠纷时,「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它在于保障被继承人合法权益,确保被继承遗产不受损失,保障继承顺利完成。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了没有继承人或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前不久北京有一起「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案件,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的起。终的判决结果,影响将会是深远的。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一位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赵姓男子说起。2019年3月,赵某因糖尿病并发症而去世。由于他并没有法定继承人,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规定,遗产就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来进行管理,担任遗产管理人。
接下来就发生了有关遗产继承的诉讼纠纷。赵某有一位姑姑,也就是赵女士为了获得侄子的遗产,她开始了诉讼。
按照赵女士的说法,她的弟弟和弟媳去世比较早,在去世之前把患病的侄子赵某托付给了自己抚养。由于赵某患有糖尿病以及多种并发症,哪怕自己将其抚养成人,他依然没有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也就一直和自己一起住在朝阳区。
2013年,她用侄子的名义在香河买一套房屋,并且承担了后续31万元贷款和管理房屋的事情。如今侄子死亡,又没有子女和兄弟姐妹之类的继承人,赵女士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去办理手续的时候,却被相关部门告知,她不是继承人。
经过一番咨询,赵女士了解到民法典出台之后有了新的规定,于是决定起诉朝阳区民政局。赵女士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朝阳区民政局是「遗产管理人」,自己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那种“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所以可以有资格主张继承遗产。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民政局是否为赵某的「遗产管理人」?
赵女士是否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被继承人赵某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由赵女士继承是否有依据?对于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但由于相关证据需要补充,以及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宜,此案将择期再审。
等到这个案件得到判决之后,类似的案件可能会层出不穷地涌现,那么究竟有哪些人群需要关注这一制度,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
如今不少青年人,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子女,工作压力大,生活习惯还不好。他们中的一小部分人可能会突发意外,然后让其他亲戚面临类似赵女士的情况。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好解决,去公证处做一份遗嘱,由父母继承。如果父母比较重男轻女,怕财产继承后全给弟弟。那么,可能就要考虑遗嘱指定由子女继承。由于子女未成年,可能就要考虑「遗产管理人」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显著提高的今天,一个家庭里,有车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资产,已趋于常态化,尤其是高净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虑「遗产管理人」制度。
这几类人群都是我们律所经常接待的复杂疑难类型的当事人。往往因为资产较高、财产类型复杂,子女众多,对遗产争议大,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对他们而言,这个制度可以做到未雨绸缪。
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可满足隔代受益、阶段按需分配、可以防止子女不善理财而导致财富流失,也可以防范子女婚姻关系改变导致家族财富流失等问题。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确立后,这些人群需要做的,便是在遗嘱中明确「遗产管理人」或执行人,而这佳的人选就是律师。其实律师天然具有成为「遗产管理人」的能力和资质。无论从律师的职业定位、执业能力还是社会经验,都更适合担当「遗产管理人」的角色。
根据民法典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所以深谙法律的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有着天然的专业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日益增多。
我国因遗产而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件层出不穷,这样的新制度使遗产管理更加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更好地兼顾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时候,一个高净值家族的风险往往都是来自于「遗产」。所以设立「遗产管理人」意义重大。
一方面可以保障资产安全希望把资产转移隔离免受未能预测的风险冲击,另一方面可以让继承能够顺利开展,继承人之间不互相打仗。这样才能大限度的确保您的遗产不外流的同时也能够按照您的意愿来分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