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离婚登记办事指南总结,干货分享!
自从《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这条新规,离婚似乎越来越难了。很多小伙伴经常私信问家理律师,离婚程序怎么走?今天,家理律师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全的离婚登记办事指南,附详细步骤流程。建议收藏!
离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离婚办理机构:
任意区县民政局均可办理
离婚办理地址:
见“民政局离婚登记地址”
离婚办理电话:
见“民政局离婚登记地址”
离婚办事时间:
工作日8:30-11:30 ; 13:30-17:30
离婚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离婚办理需知:
办理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为北京市;
2,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3,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4,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5,双方自愿离婚;
6,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7,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7,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符合要求给与受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其他
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决定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7.携带符合受理办理条件的证件材料。
符合要求给与决定,不符合要求不予决定。
三、颁证与送达
颁证: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四、备注
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的具体要求见《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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