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时孩子在国外如何探视?能否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2021-01-19 14:55:10 来源:家理婚姻门户站 浏览:2251

如果离婚了,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以后,把孩子带到美国去,长期不回来,男方就看不到孩子了。在法律上有什么办法能让孩子见到爸爸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北京法院有没有判决孩子共同抚养的这种判决?

首先我们来说,这个问题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是没有办法做到完美的解决的。因为探视权它过于的人身性,并不像是说钱款之类的,说只要判决了,我就得执行这个钱款,执行法官就可以去划拨账户,不是这样的。因为探视权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女方如果把孩子带到美国去,如果女方本人在中国的话,还稍微好说一点,男方可以去要求、协商,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她不遵从法院的判决的话,是可以把女方挂入失信人名单。登上失信人名单之后,对于女方乘坐高铁呀飞机等等就会有诸多的限制。

如果女方长期在美国不回来了,在那边带着孩子生活,那么执行的难度就会上一个台阶,执行法官考虑的就会更多。因为女方不在中国,首先送达是一个问题,然后执行阶段呢,执行法官也不太可能说去美国把你的孩子带回来,让你去行使你的探视权,这个司法成本太高。所以这种情况可能多也就是挂入失信人名单,等女方入境或者出境的时候进一步做一定的限制。所以说探视权的问题,建议双方一定要友好协商,这样的话对于孩子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好的局面。否则的话,一方拒绝探视,另一方主张强制执行,难度都很大。

关于共同抚养孩子问题,北京的法院没有出过类似于共同抚养的判决,因为共同抚养对于法官来说他的风险是很大的。如果他判决了说共同抚养,这边养三天,那边养四天,首先它就没有那么明确,其次它的执行也难以获得一个保障。一般来说北京的法官都会判决抚养权归一人,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

但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解决离婚或者孩子抚养的问题的话,他是可以主张的,这可以在双方商量说共同抚养,把共同抚养的细节一定要敲定,以免后这个调解书就是一纸空文。对孩子,对双方都不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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