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类案件分析确认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针对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赠与行为,本文的分析主要是针对一个问题,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方与第三者婚外生子的情况下,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隐瞒妻子养育非婚生子的费用是否会被支持及原因。
针对这一问题,分别有以下两组相近的案例进行对比,以便对比问题更加精确。本文所说案例两份判决书均是经过两审终审终生效的判决。需要说明的是,两份判决中虽然都有关于抚养费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但是均不是单独以男方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的,均是通过起诉所有赠与行为,而第三者一方抗辩,主张男方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其赠与行为系支付非婚生子的生活费用等,再由法官判断是否应当扣除男方应付抚养费的部分。
在个案例中,女方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男方通过银行转账赠与第三者的钱款,第三者抗辩款项并非赠与,而系房屋租赁、婚礼、旅游、怀孕、生育、抚养非婚生子等开支。虽然第三者因非婚生子的抚养费事宜起诉男方,并且第三者拿出了其生育女儿时手术单上男方的亲笔签名,但由于男方否认该非婚生子并非其亲生孩子。终一审法院仍然认定,由于男方没有认可该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且第三者没有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其所述的钱款用途,故一审法院对第三者的抗辩不予采信,判决第三者应当返还男方赠与的钱款,并且对于其主张的抚养孩子的费用不予扣除。同样的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三者提交的证据而言,仅显示出第三者育有一女的事实,既无法证明男方与该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无法证明第三者将受赠款项用于抚养该孩子。男方与该孩子之间是否存在父女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该抚养费纠纷已经原审法院受理,抚养费是否应向男方追索以及具体的追索数额,根本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应由另案处理,终维持原判。
相反的,第二个案例中,第三者先与男方非婚生子,孩子随第三者生活,之后同年内,男方与女方结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第三者经常大额转账,女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些赠与款项。第三者同样主张这些钱款用于抚养非婚生子。与上一案例相似的是,本案中,第三者同样起诉男方支付抚养费,不同的是,本案中非婚生子在先,且本案审理时,抚养费案件已经判决,认定了男方应尽的扶养义务以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一审法院认为,第三者对于男方在某一期间应负担的抚养费并未主张及处理,在考虑到男方在此期间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男方自愿同意已扣除的抚养费数额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男方应再负担抚养费,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除后,剩余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第三者应予以返还。二审法院同样维持原判。
综合这两个案例以及上篇两案例来看:
作为原配一方,如果想追回男方赠与的财产,主要需要证明男方转账给婚外第三人钱款,并且不是借贷关系,比如银行流水、不正当关系等基本就能向法官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这些钱款。
而作为第三者的思路,主要是需要证明这些钱的用途,首先是能够证明这些钱是用于男方个人,并非赠与自己。或是主张男方有一半的处分财产的权利,但终还要蓝法官是否支持。证明孩子与男方的亲子关系,证明这些钱用于抚养其与男方的孩子。在赠与合同的案件中,无法审理男方与孩子抚养费的案件,尤其是在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亲子关系时,应当以抚养费纠纷向法院起诉,通过抚养费纠纷确认该亲子关系以及男方应尽的抚养义务。男方的配合也是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关键,男方配合哪一方,法官的审理结果很有可能就会偏向该房,毕竟男方是直接的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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