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对方来探望孩子,这属于犯法吗?
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离婚后,一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就不让对方看孩子,想着以此来达到迫使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曾经接到过这样一个咨询: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和女方生活在一起,但男方在支付几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以“自己再婚再育,生活压力大”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女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便拒绝男方再来探望孩子。
那么,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就不让对方来探望孩子,这属于犯法吗?
关于支付抚养费,《婚姻法》上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支付抚养费是一种法定义务,对于未成年或者成年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必须履行抚养义务,没有附加条件。而关于探望权,《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这是他的法定权利,而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去协助探望,不能擅自阻止。支付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能有充足的物质生活,而探望是为了满足孩子与与父母之间的精神需求。无论从内容、权利主体还是从目的来讲,这都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问题,法律上二者不存在相互抵消,也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
那像开始的案例这样,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呢?
其实法律上对于拒绝支付抚养费也规定了救济手段,一般来讲有两个途径。
个途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你当初是诉讼离婚,判决中也对抚养费的支付作出规定,那你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个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你是诉讼离婚,且判决中未涉及抚养费问题,你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此外,如果你当初是协议离婚,由于协议不能直接被强制执行,你也需要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支付,你可以依据法院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无论选择哪种途径,都不宜通过限制对方探望权的方式来和对方进行对抗,否则的话反而可能对方起诉,得不偿失。
两个人离婚后,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孩子,双方都有自己对应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义务协助对方探望孩子;对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利探望孩子。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对方,而是为了尽量减少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护他们健康成长。
用阻止对方探望子女的方式来惩罚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这么做不仅将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施暴者,而且往往还会让孩子受到双重的伤害,与其以暴制暴,不如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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