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女遭骗婚只求解脱,律师为其争取九十万财产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于女士
被告:纪先生
原告律师:易轶律师、杨帅律师
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人,纪家为寻求于家生意上的协助,安排纪先生和于女士相亲。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年初在美国登记结婚,随后在美国生育一女纪小妹。婚后,纪家未能如愿获得于家的生意协助,纪家开始给纪先生施压,要求双方离婚,夫妻俩由此产生争执。2015年10月,于女士带着纪小妹搬出居所,双方开始分居。
2015年3月,纪先生与案外人光女士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朝阳区双桥某处房产(以下简称“双桥房产”),首付款以及相关税费共计215万元,贷款70万元。首付款及相关税费里,其中38万元来自纪先生父亲,其余159万元来自纪家亲友的借款,18万元来自于女士朋友的贷款。
2015年5月,于女士向多位朋友借款18万元,其中5位朋友共计13万元的借款直接转至纪先生支付宝账户,1位朋友的5万借款转至于女士账户,但于女士于第二日即转至纪先生支付宝账户。2015年5月,该房产登记至纪先生名下。2015年8月,于女士归还6位朋友的18万借款,2015年9月,纪先生的父母转款18万元至于女士账户。该房产现价值约510万元。
两人分居后,于女士提出离婚。因双方系在美国登记结婚,无法在国内协议离婚,只能起诉离婚。2016年5月,于女士委托我们,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纪先生当庭表示不愿意离婚,法院于2016年10月驳回了于女士的离婚诉求。
2017年5月,于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纪先生答辩称于女士有,且认为双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纪先生作虚假陈述,叙述于女士朋友的18万借款系用于双方购车的开销,但是我方律师整理出了当时的转账记录,结合双桥房产首付款支付时间,完整地举证了该18万借款实际用于购房,击破了纪先生的谎言,终为于女士赢得了该得的份额。
由于对方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引起法官的极大反感。在后期庭审过程中,我方完全掌握了辩护的主动权。终,我们为于女士争取了该得的房产权益,并高效、顺利地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于女士与纪先生离婚;纪小妹由于女士负责抚养,纪先生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双桥房产归纪先生所有,贷款由纪先生负责偿还,纪先生须支付于女士90万元折价补偿款。
家理律说
从案情上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是,这个案件在程序上较普通离婚案件复杂,同时在房产分割上也有一个很值得注意的法律点,详述如下。
,在国外结婚,如何在国内离婚的问题。本案中,于女士和纪先生系在美国登记结婚,并未在国内领取结婚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于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在国内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中国国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此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
第二,借款出资及其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对方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双桥房产系纪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纪先生个人名下,应为纪先生个人财产,纪先生当庭陈述于女士向朋友借款18万元用于购车,未用于购买该房产。对此,我方提交了完整的转账记录,揭露了对方的谎言,法院终认定18万元借款以及70万元房贷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截至本案结案时,双桥房产尚有60万元房贷尚未还清,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如何计算折价款的问题。于女士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同意纪家亲友的借款作为纪先生个人的出资,纪先生今后亦不向于女士主张共同承担债务。双方确定分割的部分为于女士利用借款支付的部分以及70万元房贷对应的部分。基于此,双桥房产的折价款该如何计算呢?
双桥房产的增值率为510÷285=1.79;夫妻共同财产=88万元×1.79=157万元,那么于女士该得的部分为88.5万元。但是该房产尚有60万元房贷需双方承担,于女士实际可分得的部分=88.5-30=58.5万元。
在双方分居过程中,纪小妹一直随于女士共同生活,纪先生未支付抚养费。终,我们利用法院组织调解的契机,为当事人争取到90万元的折价补偿款。
案外说案
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在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中屡见不鲜。法院在确定夫妻双方对房产所占份额时,一般会参考出资来源,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折价补偿款的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方式的差别,可能导致结果大相径庭。在分析多份涉及折价款计算的判决后,笔者发现法院对于债务增值部分的分式是结果差异的决定性因素。
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购房总价250万元,首付100万元,贷款本息250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房子现在市值500万元,已还贷款本息30万元,剩余贷款本息1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房子属于女方所有,同时根据双方购房总价款、实际已付房款计算,女方应按照涉案房屋现值的26%向男方支付折价款,即130万元。
法院的计算思路如下:双方实际已支付了130万元(首付100万元+贷款本息30万元),即每人支付65万元;男方支付的65万元价款所占原购房价250万元的26%。
法院的计算看似合情合理,却没有分配双方共同贷款所产生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本该是双方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剩余贷款的收益为(房屋增值率-1)×贷款余额=(500÷250-1)×120=120万元,每人可得60万元。即,男方应获得的折价补偿款应为130万+60万=190万元。
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来分析,男方分得190万元为什么是更加公平的方式?在这个案件里,夫妻各占有房屋的50%份额。假设现在售出房屋,得500万元,除去未还贷款本息120万元,余380万元,夫妻俩应各得190万元。
在日前北京房价持续上行的背景下,离婚涉及分割的房产往往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值,这个增值除了既有出资的增值,也有未还贷款的增值。婚后购房,夫妻共同举债的情况下,未还贷款的增值部分应由双方共享,然而法院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往往忽略了未还贷款增值部分的分配,造成结果的巨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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