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高材生包某,被男友“精神虐待”自杀,这到底算不算虐待罪?
北大法学院高材生包某被男友牟某精神控制,并被各种羞辱和操控:逼迫对方拍隐私照、扇自己耳光、我是牟某的狗......终包某在饱受精神虐待和身体的摧残后,人格坍塌,走向自杀的深渊。
包某的去世引发全国网友热议,也让大家对精神虐待的伤害有了更深一步认识。虽然事后其男友牟某疑涉嫌“虐待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还有一些隐藏的问题,需要大家关注:现实生活中,精神虐待给人造成的痛苦甚于肉体虐待,但由于实施方式是精神虐待,而法律对于精神虐待是否属于虐待行为,以及精神虐待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难被认定为虐待罪。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家庭成员实施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与摧残,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关于虐待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这里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这里的“虐待”,包括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超体力劳动等各种方式,往往是经常性的行为,区别于偶尔的打骂或体罚行为。同时,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应该如何起诉?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原则上属于亲告罪,只能由当事人亲自提起诉讼,检察院不能提起公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待者往往不希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虐待者被定罪判刑。因此要充分尊重待者的意愿,如果待者不主动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就不要干预。
但该法条也规定了除外情形,即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提起自诉,不再要求虐待者亲自提起诉讼。同时《刑法》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就赋予了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没有能力或不敢提起诉讼时,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所谓的“告诉才处理”只适用于普通的虐待情形,如果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此时不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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